一、出台背景
为表彰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树立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崇川区各行各业创造卓越,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政府设立质量奖是国际上为提高质量水平的一种通行做法。在国家层面,2012年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正式设立我国质量领域最高荣誉“中国质量奖”;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省质量奖”,并要求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政府质量奖励机制;2009年南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明确28项条款,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1、突出设立目的。将区长质量奖作为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2、明确评定标准。区长质量奖作为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年以上,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组织。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在区质量发展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
3、制定奖励政策。区长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坚持“高标准、少而精”、“优中选优”的原则,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为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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