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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56/2024-00119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崇川政办发〔2023〕73号
成文日期: 2023-12-14 发布日期: 2023-12-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澳门赌博网:印发《崇川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澳门赌博网:印发《崇川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14 16: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崇川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川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澳门赌博网: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省政府办公厅澳门赌博网:印发江苏省政务新媒体规范发展指引的通知》(苏政办函〔2021〕99号)、《市政府办公室澳门赌博网:印发南通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9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澳门赌博网: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区情实际,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掌上服务”。

第五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加快构建定位清晰、健康运行、协同联动、服务良好、监管有力的新型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打造一批叫得响、群众有口碑的政务新媒体,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公信力、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能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各街道(园区)、各部门的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的日常建设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政务新媒体设立后,主办单位应明确该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内容、留言办理和安全运行等工作。主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该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门机构运维的,要加强对代运维机构的审核,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重点审查互联网信息传播和媒体运维能力,督促其提高政治敏锐性,提升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落实内容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责任人,严禁代运维机构自编自发信息。

第八条 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原则上,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职能与政府网站内容保障职责在同一职能科室。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关停注销

第十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一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与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也可通过上级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优化。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政务新媒体应以单位名义开设,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新增开设。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内容超过3个月未更新,视为“空壳类”、“僵尸类”政务新媒体,对“空壳类”、“僵尸类”等无力维护的政务新媒体应坚决予以关停注销。对多次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整改不力的政务新媒体,区政府办公室可责令关停。关停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需要变更或注销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实施变更或注销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无法通过本政务新媒体公告的,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账号认证主体并向社会公告。不得为逃避监管随意变更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办公室向上一级政府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政务新媒体的备案,应当填写《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并提交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逐级审核备案。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功能应用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一般情况下,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审核后按程序审定签发;重要信息由主办单位分管负责人审定签发;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授权擅自发布。

对本单位制作的信息,要在发布的内容尾端标注拟稿人、审核人、审签人;对转载发布的信息,要注明信息来源,并标注审核人。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围绕中心工作,公开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发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推送重要部署执行和结果信息,公布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分众化、差异化的特点,重点做好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关民生利益信息的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政务新媒体每周更新发布信息不得少于1次,视频类政务新媒体14天内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鼓励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原创信息及转载上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求发布的政务信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加大力度转载习近平总书记重大活动、重要讲话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等权威信息。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提升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切实提供信息查询、在线缴费、办事预约、证照办理等民生服务。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移动端和本单位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实现用户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园区)、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的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程序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报请批准后发布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单位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公布真相、辟除谣言。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及时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应切实提升互联网和新媒体运营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账号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本单位政务新媒体整体运行、链接可用、内容更新、留言办理等情况进行读网巡检,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有条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开设纠错入口,方便群众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建立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六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区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度对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 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以及在国家、省、市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的政务新媒体,区政府办公室将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务新媒体监测监管重点.docx